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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中对卧室等区域隔声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11-25 16:26:01
声环境
7.4.1~7.4.3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制定。该标准中,对住宅建筑、学校建筑、医院建筑、旅馆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作了规定。对于其它类型民用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运行噪声级、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可根据使用功能,参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类似的房间的进行设计。本标准中列出的住宅建筑中允许噪声级和空气声隔声标准,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7.4.4本条对民用建筑中关键部位的隔声减噪设计做出了规定,但在具体设计时尚应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及单项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第1款旨在提醒,并不是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后,室内噪声级就必然满足要求。在高噪声环境下,可能即使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由于室外噪声太高,可能出现室内噪声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室内允许噪声级的需求,确定其防噪措施和设计其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而不是机械的照搬标准中的隔声标准值。
7.4.5~7.4.8分别对民用建筑的给排水、暖通空调(燃气)、建筑电气隔振降噪设计做出了规定,主要是从产生噪声房间的位置布置、低噪声低振动设备选取、设备的隔振、管道隔振隔声、消声处理等各方面着手,降低噪声和振动在建筑内传播,保证噪声敏感房间内的声环境。相比空气声隔声,设备、管道的引起的振动和固体传声更难处理,因此将设备房间远离噪声敏感建筑及噪声敏感房间是最有效的措施。在受条件限制无法做到设备房间远离的情况下,应采取充分而仔细的隔振隔声措施,不要因为百密而一疏,导致所有隔振隔声措施前功尽弃。
7.4.9民用建筑中,有许多对声环境的要求更高的建筑类型,如音乐厅、剧院、电影院、多用途厅堂、体育场馆、航站楼等。这类建筑不仅对室内允许噪声级、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有更为严格要求,而且对室内音质有着更高、不同类型的要求。如以语言声为主的厅堂更加关注的是语言清晰度,以音乐演出为主的音乐厅更加关注的是声音的丰满度、明晰度及空间感等。为了满足上述音质要求,这类建筑应参考国家标准《剧场、影剧院、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50356,进行建筑声学专项设计。
由于自然声源(如乐器演奏、演唱)发出的声能量十分有限,而有些类型的建筑(如剧院、电影院、多用途厅堂、体育场馆、火车站、航站楼等)由于其室内空间很大。为了保证这些建筑内的受众能准确听到其想要听到的声音,需要在大空间内使用电声技术来扩声,将声源信号放大,提高听众区的声压级。扩声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种学科,以及与其它系统的配合和协调,需要进行专项扩声系统设计。扩声系统设计可参考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等相关标准。
目前我国大空间的建筑物较多,其中人员密集,若不重视声学设计,在后期弥补效果甚微。体形设计不当,会出现声聚焦、多重回声等音质缺陷。声聚焦指凹曲面的顶棚或墙面,会产生声聚焦现象,使反射声分布很不均匀,应当避免采用。回声是指当反射声延迟时间过长,一般是直达声过后100ms,强度又很大,这时就可能形成回声,多重回声是由于声波在特定界面之间的往复反射所产生的。大空间的顶棚与地面之间,或者两个平行侧墙之间可能形成多重回声。应在界面设置以及界面材料选择方面(选择吸声材料)等进行声学设计,避免音质缺陷。
条纹说明
7.4 声环境
7.4.1 民用建筑各类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要求。其中,住宅建筑室内噪声级应满足表7.4.1要求。
表7.4.1 住宅建筑室内的允许噪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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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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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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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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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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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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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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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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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居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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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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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民用建筑各类主要功能房间围护结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要求。其中,住宅建筑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表7.4.2要求。
表7.4.2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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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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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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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墙、分户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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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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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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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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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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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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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干线两侧卧室、起居室(厅)的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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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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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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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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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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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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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民用建筑各类主要功能房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要求。
7.4.4民用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时,应根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室内允许噪声级的需求,确定其防噪措施和设计其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
2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噪声敏感房间的直接上、下层或贴邻布置,当其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
3 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梁、板底面;采用轻质隔墙时,其隔声性能应符合有关隔声标准的规定;
4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5 高层建筑的外门窗、外遮阳构件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啸声的发生。
7.4.5 民用建筑的给排水隔振降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的给排水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水池、水泵房宜设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降噪措施,特别是降低固体传声的措施;
2 冷却塔宜采用低噪声产品,宜设置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干扰较小的位置,冷却塔设置在楼顶或者裙房顶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
3 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客房、病房和住宅的卧室等噪声敏感房间,宜对排水管道采取隔声包覆等降低排水噪声的有效措施,宜控制给水管道中水流速度和压力,避免流速过大产生水锤,引起噪声,给排水管道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4.6 民用建筑的暖通空调(燃气)隔振降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源站房、锅炉房、风机房等暖通空调(燃气)系统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毗邻噪声敏感房间布置;
2 暖通空调系统应进行消声专项设计,通过控制流速、设置消声器等综合措施降低空气动力机械辐射的噪声随通风管道传播至噪声敏感房间;
3民用建筑的暖通空调(燃气)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低振动产品,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和综合降噪措施,受设备振动影响的管道,应采取软管连接、设置弹性支吊架等措施;
4 暖通空调系统末端设备(如风盘、风口等)应根据室内允许噪声级的要求,选用低噪声产品;
5 餐饮厨房的排烟、消防排烟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并采取有效的隔振减噪措施,相邻房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宜采取防止相互串声的措施。
7.4.8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隔振降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室宜单独设置在噪声敏感建筑之外,不应贴邻噪声敏感房间布置,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
2 发电机房应采取有效的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的构造措施;
3当在噪声敏感房间内的墙体上设置电气设备等嵌入墙内对墙体隔声性能有显著降低的配套构件时,不得背对背布置,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对所开的洞(槽)采取有效的隔声封堵措施。
7.4.9音乐厅、剧院、电影院、多用途厅堂、体育场馆、航站楼等有特殊声学要求的重要建筑,宜根据功能定位和使用要求,进行建筑声学和扩声系统专项设计。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应进行吸声减噪设计,并应避免出现声聚焦及多重回声等音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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